雇主自主停業 仍應照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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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國內疫情嚴峻,為防範社區傳播擴大,部分特定場所關閉,建議各企業落實「企業因應疫情營運指引」,降低疫情對企業衝擊。對於期間勞工工資給付原則,勞動部十五日指出,若屬雇主自主停業,停業期間仍要依原約定的工資給付勞工。

勞動部昨天指出,事業單位如因疫情指揮中心或地方政府宣布特定場所關閉而停業,因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一方,停業期間的工資可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但雇主如果在停業期間請勞工協助消毒或內部整理工作,仍應照給工資。

期間如遇原約定的例假及休息日或休假日,依勞基法規定,工資應由雇主照給。至於不屬於指揮中心或經地方政府要求停業的特定場所,但雇主自主停業,停業期間仍要依照原約定的工資給付勞工。

勞動部建議,事業單位可採行彈性上下班、分流上班機制,或使勞工遠距工作,讓勞雇雙方衝擊降至最低。部分事業單位如只需保留部分人力辦公,在兼顧內部管理的公平原則下,可採輪流出勤方式,進行內部人力調整。

但是雇主採行各項措施,如有涉及勞動條件的變更或調整,應與勞工協商合意後才能實施,不得強迫勞工請(休)假、片面變更勞工工作時間或減少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