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修正食品添加物香料相關規定 強化食品添加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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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柏翰/台北報導

食藥署23日發布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依循國際規範,禁用苯乙烯等3種合成香料。

食藥署表示,這次修正主要係參考美國、歐盟及日本對香料的相關規範,修正第(十)類香料備註欄文字內容,明定不得直接添加於食品之特定香料成分,並明確限制苯乙烯、丁香油酚甲醚及.吡啶為不得使用的合成香料物質。

食品添加物標準的訂定,均參閱動物安全性試驗資料、國際間相關法規標準與准用情形、各種食品添加物品項的理化特性、加工用途及其使用的必要性、使用食品的種類、範圍、加工製程及添加量等具體文獻資料,並考量國人飲食習慣及健康風險後據以訂定。業者產製食品欲使用食品添加物時,應審慎評估使用的必要性及合法性,並依規定准用的範圍和限量,以可達到預期效果最少量為原則。

食藥署也強調,食品業者應依食安法善盡自主管理的責任,衛生機關對於市售食品添加物持續進行監測,倘在食品產製時添加未經衛生福利部許可的添加物,屬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將依同法第44條處新台幣6萬至2億元罰鍰,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

若發現有違反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的業者,依食安法第47條第9款,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以維護民眾飲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