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幫夾帶違禁品 監獄管理員判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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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花蓮自強外役監許姓管理員四年前多次收受賄款,幫收容人跑腿買檳榔、香菸等違禁品,被依貪汙等罪判刑。全案經懲戒法院審理後,認定他破壞獄政管理制度秩序,判他撤職處分,並停止任用公務員三年。

許員任職自強外役監獄戒護科管理員期間,負責受刑人戒護、飲食、衣著、臥具用品的分給、保管等。民國一0四年七月十四日,許員調派總務科,負責管理公有財產、花蓮市及光復鄉的職務宿舍,並帶領收容人外出修繕房舍、設備或採購等事項。但許員於一0六年四月至一0七年十二月間,夾帶檳榔、香菸、茶葉、保健食品、速食等違禁品給收容人,從中收取佣金作為報酬,且私下與收容人家屬不當聯繫,數次以公務機車裝載違禁品等。

花蓮地院審理時調查發現,許員的違法行為高達數十次,依貪汙罪將他判刑二年、褫奪公權三年、緩刑五年,並須向公庫支付一百萬元。

法務部調查後將許員函送懲戒法院審理。許員雖未出庭答辯,但懲戒法院合議庭依刑事判決事實認定他涉有違失。

法院指出,許員身為監獄管理員,竟為受刑人夾帶違禁品或其他物件入監,收賄數十次,破壞獄政管理制度及秩序,審酌收賄數額不大,且已偵審中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判他撤職三年。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