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女學生遭解聘 狼師興訟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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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周閩生∕台北報導

台北巿某國中一名男老師在職期間涉性騷擾四名女學生,校方調查後予以解聘。曾男認為校方解聘違反比例原則,導致他終身不得任教,已影響其工作權,因而向台北禍等行政法院提出訴訟。法官審理認定解聘有理,判決曾男敗訴。

曾姓男子原在北巿某附屬中學擔任體育老師,前年二、三月間有四名女學生家長向校方控訴,曾男在校園借機對女學生擁抱,撫摸胸、臀,甚至把臉躺在女方胸部上,在體育課時也趁機對女學生拍肩摟腰、打大腿及摸手跟屁股,噁心行逕涉及性騷擾。

校方性平會進行調查,經詢問受害女學生等人及曾男說法後,認為曾男行為已構成性騷擾且情節重大,建議校方依法對曾男予以解聘。校方最後依性平會建議解聘曾男,並報請台北市教育局核准。

曾男遭解聘後,先是提出申訴等救濟,但均遭相關單位駁回,最後提起行政訴訟,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曾男主張,校方對全案未進行颯分調查,僅依學生單方指證,就施以最嚴厲的解聘手段,導致其終身不得任教,嚴重影響他的工作權,明顯違反比例原則,且校方有濫用裁量之嫌,請求撤銷原處分。

法院調查後認定,曾男蓄意利用教師身分及權勢製造機會,從事嚴重侵犯學生人格自主尊嚴的性騷擾行為,竟還以學生體育成績為獎酬條件,使受害女學生產生厭惡及恐懼,其行為重創受周女學生路身心,明顯已達不適任教師程度,校方予以解聘,並無違反比例原則,判曾敗訴。全案則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