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天地 租賃契約內容明訂清楚 減少租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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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年輕人為了學業或工作離鄉背井成為「北漂族」,小花是剛分發在台北任職的社會新鮮人,因中南部開缺少,要調回故鄉服務難度很高。由於台北居住大不易,小花買不起台北的高房價,只能當租屋族。然租屋糾紛層出不窮,小花租屋應注意些什麼呢?

首先,依民法第四百廿一條第一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即租賃契約性質上屬於諾成契約,於契約當事人對於租賃要件即租賃物及租金,互相表示意思一致時,即行成立。租賃契約雖不以作成書面為必要要件,但還是建議雙方當事人(房東和房客)對於租金等事項,如房租有無包含水、電、網路、冷氣、第四台,可否養寵物,以及房屋修繕責任、提前終止租約的違約金等,都要白紙黑字寫清楚,避免日後發生爭執。

其次,房客對押金、定金、訂金常分不清,三者差別,分述如下:

一、押金,也稱「押租金」。租房屋時,除須給付每月租金外,通常還給付房東一筆押金,作用為用來擔保租金能依約給付。簡單來說,押金就是將錢押在房東手上,將來房客一旦於租屋期間有不付租金、水電費等費用、毀損房屋或提前終止租約等違約情形時,房東就可以由押金扣抵相關費用,以保障房東權益。如果房客沒有欠費、毀損或其他違約情形,租賃期滿,房客交還房屋時,押金要無息返還給房客。另依照法律規定,押金最多不得超過二個月房租的總額,如果超過者,房客得要求以超過的部分抵付房租。

二、定金:房客在看房後有意承租,而預先付定金給房東時,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就推定租賃契約成立了。簡單說,定金就是用來肯定雙方均會履行租約的一種承諾。在時間匆促的情況下,房客往往無法確認屋況或周遭環境就被迫要做決定,建議房客付定金的金額不要太大,否則日後不想租了,定金也不能要回。另外,提醒大家,給付定金時記得請房東簽收據,以免事後不認帳。

三、訂金:為一種預付款項,單純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經雙方同意也可以作為房租的預付款。

最後,最常遇到的問題是房屋修繕,依民法第四百三十條規定,原則上由房東負責修繕,若房東要求房客自行修理,可由房客自租金扣除修理費。如果遇到惡房東置之不理,房客可要求終止租約,並要求房東償還已支付修理費。

(作者∕法扶基金會嘉義分會長林德昇律師、呂紫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