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燒死6人 湯景華逃死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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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男子湯景華不滿遭翁男提告傷害,五年前憤而對翁男家外的機車潑汽油縱火,火勢延燒公寓,致翁男的六名家人死亡。一、二審、更一、二審四度依殺人罪將湯男判處死刑。最高法院二日自為判決,將湯男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他逃過一死定讞。

最高法院發言人徐昌錦說明改判理由指出,湯景華(五十三歲)放火燒機車時,沒打算把人燒死,但他可預見火會延燒房子,而把屋內的人燒死,他認為即使如此也不在乎。湯男基於這種心態致屋內六人死亡,屬殺人間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不符合兩公約規定要判處死刑必須具備殺人直接故意的要件,依法撤銷原判、改判無期徒刑。

被害人家屬委任律師謝智潔指出,湯景華畢竟涉及六條人命,是近年死亡人數最高的,判決令人失望、生氣,家屬一定無法接受,對社會觀感也不好。

湯景華(五十三歲)於一0三年帶雨傘進入三重區某餐廳,不滿遭老闆制止而起爭執;翁姓顧客出面勸說,兩人因此結怨,湯男控告翁男傷害,但翁男無罪確定。

湯男懷恨在心,一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凌晨,事先購買汽油前往翁家外縱火,卻造成翁男的父母、姊姊、叔叔、嫂嫂及堂妹共六人死亡,翁男因不在家而躲過一劫。前審法院依醫院的精神鑑定結果,認定湯男犯案時未達喪失行為辨識能力的程度,且心理評估鑑定結果認為沒有「矯正教化與再社會化」的合理期待可能,認定他必須負起完全刑責。

歷審法院認為,湯男與死者互不相識、毫無糾紛,犯案前有足夠的時間思考,但仍決意縱火燒六人,痛苦超過文字所能形容,可見其兇殘冷血、視生命如草芥,四度判他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