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客地下匯兌 男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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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吳姓男子和中國大陸人士合作,以支付寶、微信支付等支付貨款方式,在兩岸從事地下匯兌三年,被查獲送辦。吳坦承地下匯兌金額三億八千萬餘元,並繳交犯罪所得卅八萬多元,換取緩刑。台南地院認吳犯銀行法判刑兩年,並向公庫支付十萬元,獲緩刑五年。
 判決書指出,吳男為牟取兩岸新台幣與人民幣地下匯率的價差利益,自二0一六年一月間起向不知情弟弟借用郵局帳戶及本身郵局帳戶,作為收受匯兌款項的帳戶。吳找大陸人士合作,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支付寶、淘寶、微信及大陸銀行代充值、代儲值、代付款及代匯轉帳的廣告。江女等人因有需求,先以LINE或微信通訊軟體與吳男聯絡,並依吳男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內,經確認款項匯入後,即與大陸人士聯絡,將款項匯入對方指定的我國銀行帳戶內。接著,對方再以支付寶、微信支付或銀行轉帳方式將款項轉入吳的帳戶,吳再轉帳給江女等人,藉此牟取新台幣與人民幣匯兌價差。
 吳男從事地下匯兌的行為被檢警盯上,今年六月間高雄市刑大持搜索票前往吳男台南住處,查扣相關證物送辦。吳自白犯罪並繳交犯罪所得,請求法官減輕其刑。
 法官認為,吳男以支付寶、微信支付支付貨款,或為不特定客戶購買、儲值支付寶點數及以微信支付轉帳等行為,都屬匯兌業務,判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