媳虐死公公二審改判15年 遭最高院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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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戚姓女子被控把九十七歲的公公拖進浴室,以沖冷水、噴殺蟲劑等方式凌虐致死,一審判她無罪,二審改依殺人罪判刑十五年。最高法院認為仍有疑點未查明,理由未完備,十九日發回高院更審。

最高法院表示,一審精神鑑定報告認為戚女行為時精神狀態已達心神喪失程度,二審鑑定報告認為戚女有可能達精神耗弱程度,也有可能達心神喪失,但二審判決僅認定戚女未達心神喪失,就鑑定報告認為有可能已達精神耗弱的有利部分,未說明不採信的理由。

最高法院指出,本案檢方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嫌起訴戚女,二審變更起訴法條,認定有殺人間接故意而成立殺人罪,但理由說明不足,判決理由不完備,因此撤銷原判、發回更審。

士林地檢署起訴指出,戚女不顧公公年邁且為丈夫養父,因不滿公公把丈夫當搖錢樹,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間,連兩天將公公拖進浴室,沖冷水、噴殺蟲劑等方式虐待。

過程中戚女與公公發生激烈拉扯、推擠,致公公跌倒撞到地磚、馬桶,再腳踏公公胸口壓制,致其呼吸衰竭死亡。一審認為,戚女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判決無罪。

二審指出,戚女是基於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持續對公公攻擊致其死亡,認為她在行為時有辨識能力,且犯後不知悔改、虛構事實等,改判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