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 擬設專責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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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為快速、妥適解決商業糾紛,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二十八日初審通過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預計將設立專責法院、引進專家證人制度、採行調解前置程序及規範罰則等。全案將送交黨團協商。
 因應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二分組,針對建構專業法院、法庭議題,決議應推動設立商業法院,司法院今年三月完成「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共八十一條條文。
 委員會昨日審查商業事件審理法草案,立委與官員討論後初審通過,重點條文包括,設置專業法院,商業法院為高等法院層級,採二級二審制。
 「商業事件」分為商業訴訟事件及商業非訟事件,由商業法院的商業法庭處理。初審條文規定,商業訴訟事件的範圍有七款,包括公司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與公司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的爭議,「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
 因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中關於內線交易、公開說明書不實等,所產生民事上權利義務的爭議,且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一億元以上者等。
 條文也指出,將採專家證人制度、當事人查詢制度等,如涉及營業秘密,得聲請法院發「秘密保持命令」,及當事人等應以線上系統傳送書狀。
 此外,商業訴訟事件於起訴前,應經商業法院行調解程序,及當事人應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的人代為程序行為,提升審判效能。
 罰則部分,規定違反商事法的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專家證人在商業法院審判時進行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徒刑。
 至於施行的時間為何?初審通過條文規定由司法院決定。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表示,預計兩年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