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啟智生 收容中心組長判13年定讞

255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花蓮某身心障礙社福機構的張姓行政組長,被控於三年前對兩名智能缺陷的女院生性侵及猥褻。一審認定性侵未遂輕判張男四年十月,但二審花蓮高分院改依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重判十三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張男於民國八十五年到這家收容中心任職,一0二年接任行政組長,負責行政事務、環境內務與安全管理。他被控於一0四年二月起,在宿舍房內不顧兩名女院生的拒絕,對一女襲胸,對另一女性侵得逞,事後再給五十元到一百元的封口費。

一0六年十一至十二月間,張男被控帶女院生到宿舍頂樓澆花的機會,趁沒其他人在場時,企圖對她性侵,所幸一名教保員到場才未得逞。

張男出庭時辯稱,這些院生他已照顧長達二十多年、從小帶到大,不可能性侵她們。

一審花蓮地院指出,考量一0四年間發生的強制猥褻、性侵案,只有兩名女院生的單方面指述,難以認定構成犯罪。

但一0六年發生的案件,除女院生指控,另有教保員撞見女院生幫張男穿上褲子,因此依對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性交未遂罪,判他四年十月。

二審花蓮高分院指出,受害院生為心智缺陷之人,不能僅因記憶、認知、陳述及表達等各方面的能力顯較欠缺,就認定沒有性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