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中閔律師質疑公懲會解釋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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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大校長管中閔被控違法兼職案,公懲會前天判決申誡。管中閔的律師三日聲明指出,相關公務員規定的法條並未限制公務員的言論自由(撰文投稿),但公懲會引用的法條與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違,恐有違憲之虞。
管中閔的律師昨日發表聲明,指司法是人民權益的最後一道防線,免於國家機關的恣意侵害,而不是用來迴護國家機關的違法濫權。公務員的言論自由,不因成為公務員而可以被國家機關恣意限制或剝奪,公懲會的判決,相信社會自有公評。
律師聲明表示,「匿名」一詞是欲加之罪,憲法、著作權法本來就保障任何人民可以「不具名」投稿,從無任何「限制公務員必須具名投稿」規定。媒體社論代表社方立場,本就不具名,將「不具名」刻意醜化為「匿名」,是對媒體實務的歪曲。
聲明表示,公懲會認為管中閔與壹週刊間有口頭契約,但週刊證稱,管可以不投稿,週刊也可以不刊登,是否刊登、何時刊登是週刊決定,雙方沒有相對應的權利與義務,哪來的契約呢?
聲明指出,監察院及公懲會引用的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根本沒有隻字片語限制公務員言論自由(撰文投稿),將該法條解釋轉化為對公務員言論自由的限制,與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意旨有違。
聲明提到,大法官釋字第七十一號解釋沒有任何文字限制撰文投稿的言論自由,但公懲會引用第七十一號釋憲,作為限制公務員撰文投稿的言論自由依據,恐有違憲解釋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