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 縣府勞工處籲雇主對當日上班勞工發倍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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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曾厚銘/彰化報導

今年九月廿一日為中秋節,彰化縣政府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卅七條規定,中秋節為指定應放假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若請勞工在國定假日當日上班,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至於勞工朋友,若有勞動法令相關問題,可洽勞工處勞動條件科,諮詢電話;(○四)七五三二五一○。

彰化縣政府表示,今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之中秋節連續假期,將九月十一日之非上班日(星期六)與九月廿日(星期一)之上班日對調。民間企業如要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可透過八週彈性工時之調整分配,以合法達到「一日換一日」的情形。因此九月十一日為工作日,九月廿日為休息日。事業單位請勞工在九月廿日出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廿四條第二項規定計給休息日加班費。

縣政府勞工處說,雇主若因業務需要,請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工作,除應徵得勞工同意外,在國定假日上班,或在協商調移後的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也同樣適用。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照顧勞工休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