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車經交岔路口 直行車有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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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山區陳先生問:我騎乘機車和另一位機車騎士擦撞,就在我家附近的交岔路口處,雙方為了誰應該讓誰吵了很久。明明我這條路比較寬是幹線道,可以優先通行;對方的路比較窄是支線道,應該禮讓我,可是對方硬說他先騎出路口,我應該讓他。由於我們都沒有受傷,車子損傷也不大,最後各自走人沒有報警,但至今我還憤憤不平,幹線道車本來就有優先通行權,不是嗎?

答:車輛行經交岔路口處,何方車輛先行?依照交通安全法規的規定,原則上直行車優先於轉彎車、左轉車優先於右轉車、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優先於其他車輛、幹線道車優先於支線道車、多線道車優先於少線道車、右方車優先於左方車、內側車道車輛優先於外側車道車輛,可以說規定的相當完善,而非以何人先駛出路口處為唯一的判斷依據。

其中所謂幹線道、支線道,並非專以道路的寬窄做為判斷依據,凡是路口處有八角型「停」的標誌、三角型「讓」的標誌、白色倒三角型、「停」字以及閃光紅燈的路口,才屬於劃分支幹道的路口。非屬此類的路口,應依車道數的多寡來分別何方車輛先行,其計算方法是以進入交岔路口的車道計算,包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以及調撥車道合併計算,車道數多的一方,優先通行。

但以上僅為交通安全法規的規定,許多駕駛人並不了解,就算了解也未必遵守,因此才造成現今台灣交通的亂象。駕駛人在道路上行駛,仍應眼觀四面、耳聽八方,採取防衛性的駕駛方式來駕駛車輛,才能保障自己及他人的行車安全。

(作者∕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蔡直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