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德賭場糾紛殺人案 6嫌判11年半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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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仁德區前年八月間發生的賭博糾紛開槍殺人案,台南高分院三十日審結,法官考量被告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等因素,將陳晨木等六人改判十一年半不等。

法院撤銷改判刑度如下:陳晨木判十一年半(原判十四年半),黃建仁、張永森、陳國泰均判十一年(三人原判十二年半至十三年半不等);李福祥判五年十個月(原判六年四月)、謝台生判六年十個月(原判七年半)。

槍擊案的兩派人馬,包括黃派的黃建仁、張永森、陳晨木、陳國泰等人,與李派的李福祥、謝台生兩人。黃派的張永森、陳國泰於二0一九年八月十日到李派一方的賭場滋事,雙方結下梁子,相約隔天下午三點到黃建仁位於南市仁德區中正路的住處談判,雙方各持長短槍火拚,造成李派王崇男遭槍殺身亡。

黃派四人僅陳晨木坦承向對方開六槍,只是要嚇唬對方,卻不知為何射中王崇男,其他三人均否認開槍及殺人,他們只是到場談和解而已。李派謝台生否認殺人未遂,指有用槍托打黃派其中二人,但從頭到尾沒開槍,僅持槍比劃而已;李福祥也否認殺人未遂,指他們要談判,王崇男說他是股東,叫他要去才去,不知道王、謝有拿槍。

台南高分院審理期間,黃派陳晨木、黃建仁、陳國泰、張永森四人與死者家屬和解,各同意賠償四十五萬元,現只剩張永森因細節尚待釐清而未履行,其餘都已賠償。另外,法官認為李派李福祥、謝台生所為係以一殺人未遂行為,同時殺害陳晨木、張永森未遂,為想像競合犯,應從較重之殺人未遂罪論處,並非如原審論以兩罪,而改判較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