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 檢舉交通違規限4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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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隨著智慧型手機普及,大量的交通違規檢舉案引發民怨,警力也大喊吃不消。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六日審議通過交通部提出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修法,表列四十六項民眾可檢舉項目,包括未戴安全帽、開車手持行動電話、違規超車、車輛不禮讓行人、闖紅燈、並排停車、占用身障車位等;且同一違規行為時間未逾六分鐘,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列席的警政署交通組副組長劉振安說,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數在民國一0五年為一百五十三萬七千多件,一0九年增至五百九十八萬六千多件,增加四倍。一0九年民眾檢舉成功舉發的案件有四百四十萬件,約占警察機關舉發總件數三分之一,其中有二百二十三萬件、近六成案件為紅黃線違停,且部分民眾以行車記錄器沿途紀錄、截圖後一件一件舉發。

交通部路政司長陳文瑞說,因智慧型手機與行車記錄器普及,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爆量,有些為連續性跟拍或報復性檢舉,產生民怨;檢舉案件量也影響各地警察機關執行勤務。行政院政務委員唐鳳去年召開協作會議,決議改善交通檢舉制度,針對性、惡意性檢舉需考慮比例原則,予以適當限制。

初審通過的修正草案條文明列開放民眾檢舉的四十六個項目,對違反相關項目的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未來開放民眾檢舉的項目,在動態違規方面,為對交通安全危害性較高,且警察不易實施稽查取締者。包括駕駛人未戴安全帽、點燃香菸駕駛,在高、快速公路的不當行駛及裝載,駕駛人有蛇行等危險駕駛行為,違規超車、迴車,闖紅燈、闖平交道等行為。

靜態違規方面,則限縮於在路口、行人穿越道、人行道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的違規停車。包括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等特定地點的違規停車,併排停車、占用身障停車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