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傳票寄錯地點害人被通緝 被害人獲賠3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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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士林地檢署四年前執行徐男傷害案時,錯把傳喚書的地址由「中和」寫成「淡水」,郵差與警方無法送達,致檢察官直接發布通緝,徐男因此被當成通緝犯逮捕,他氣得聲請國賠。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士檢確有疏失,判決應賠償三萬元給徐男確定。

新北市中和區徐姓男子被控涉傷害罪,士林地院依將他判處拘役三十日、得易科罰金三萬元確定。

負責執行的士檢執行科科長於民國一0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寄發執行傳票時,將徐男住址由「中和」誤載為「淡水」,書記官於同日執行時,也疏忽未注意查核該地址資料是否正確,逕行寄發傳票。

郵務機關後來以「查無此址」退回後,士檢未查明仍按錯誤地址執行拘提。接獲拘提指令的淡水分局也找不到該處所,無法執行拘提。

郵政、警政雙雙回報查無該址,但士檢仍未發覺有異,同年十月三十一日直接以徐男「傳拘無著」為由製作通緝書,並於十一月二日未合法傳喚下,對徐男發布通緝。

次日,淡水分局以電話通知徐男遭到通緝,徐男主動配合前往製作筆錄、按壓指紋、拍攝照片,隨案解送士林地檢署,拘留在候訊室內。檢察官訊問時,在相關文件勾選「緝捕到案」,徐男最後繳納易科罰金三萬元才重獲自由。

徐男不滿,認為士檢執行職務有過失,已侵害其名譽權、自由權、信用權及其他人格權,提訟聲請國賠。

高院指出,士檢所屬的公務員執行職務,顯有違背職務注意義務的過失,導致徐男因錯誤通緝及之後自動到案仍遭逮捕、拘禁,受有名譽及行動自由被侵害的損害,聲請國賠有理由。

高院合議庭審酌雙方身分、資力與情節輕重,及徐男精神上的痛苦程度,判決士檢應給付三萬元為合理,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