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黑衣人群體霸桌討債 可認屬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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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區陳先生問:前一陣子我家隔壁常有一群黑衣人在門口走動叫囂,希望鄰居吳先生可以還錢,每次來都是十餘人,在門口大聲喊叫。前幾天鄰居吳先生娶媳婦,又有一群黑衣人到場,且一名黑衣人坐一桌,其他參加的婚禮賓客怕惹事而悻悻然離開。請問,法律上對於這些黑衣人討債的方式,到底有沒有法律責任。

答:本案一群黑衣人去住居所處討債或是去債務人家中辦婚宴霸佔桌子,都是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三0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法律上所謂的恐嚇,只需要行為人有以足以使人心生畏怖之情事告知對方就足夠了,而法律上對於通知危害之方法並沒有限制,凡是以直接之言語、舉動,或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知道黑衣人所表達的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債務人,要依照黑衣人要求還錢,即足以構成。

例如本案在住家前來回徘徊或是在被害人婚禮現場霸佔桌椅不離開,在場言語或一舉一動在客觀上都是足以使債務人或其家人認為生命、身體、自由可能遭受迫害,都是有可能造成債務人即被害人害怕,均包括在內。

但是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讓債務人心生畏怖害怕,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均認係惡害之通知,而足以使人生畏怖心時,即可認屬恐嚇,有最高法院廿二年上字第一三一0號判決先例意旨可以參考。

此外,這群黑衣人可能構成刑法上恐嚇的共同正犯,所謂的共同正犯,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接觸才算,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例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所有黑衣人在共同討債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像有人霸占桌子,有人出口要錢,彼此間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恐嚇方式討債之目的,就要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也不用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也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劉修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