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悠瑪事故一審 僅司機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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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普悠瑪列車於一0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行經宜蘭新馬站時翻覆,釀成十八死、二百多人受傷。(記者林坤瑋翻攝)

記者林坤瑋∕宜蘭報導

台鐵第6432次普悠瑪列車於一0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行經宜蘭新馬站時翻覆,釀成十八人死、二百多人受傷。宜蘭地方法院十八日宣判,司機員尤振仲依過失致死罪,判四年六個月,全案可上訴。法院表示,過失致死罪刑度最高五年,合議庭認為判決適當。同案中,時任台鐵局機務處柳姓副處長、時任台鐵局綜合調度所吳姓所長,則被判無罪。

法院指出,尤振仲當時誤因ATP系統(列車超速防護系統)故障,違反台鐵局相關規定,在宜蘭大溪站前約一點八公里處時擅自關閉:且他關閉ATP系統後,列車隨即又發生動力自動切斷的情形。之後於列車停靠宜蘭站、羅東站時,也都未依規定重新開啟回復ATP自動防護系統功能。

普悠瑪案列車司機員尤振仲,一審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四年半。(檔案照片)

尤振仲之後從羅東站出發後,明知ATP系統是司機員駕駛列車的輔助設備,ATP系統關閉時,司機員仍應提高注意力,留意行車沿線的號誌、號訊及標誌,並遵守行車速限,但列車之後的速度竟達時速一百四十一公里,同時在列車行駛期間,他仍持續與機車調度員、檢查員通聯,未注意新馬站彎道車速應低於時速七十五公里的規定,列車之後出軌翻覆。

法院表示,尤振仲因相關嚴重疏失造成這起嚴重事故,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態度不佳,量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同案中,時任台鐵局機務處柳姓副處長、時任台鐵局綜合調度所吳姓所長,則被判無罪。法官認為,柳雖主持「傾斜式電聯車一百三十六輛購案」技術資料總檢討會議,其既已依照規定召集相關技術人員進行審查會議審查,經認證公司認證程序無誤,惟因製造商住友公司、日車公司所提供文件有疏漏,而未將「ATP遠端監視系統」列入檢查、測試項目,尚難認為有所過失。

宜蘭地院召開記者會表示,普悠瑪案司機員尤振仲依過失致死罪,判四年半;同案中,時任台鐵局機務處柳姓副處長、時任台鐵局綜合調度所吳姓所長則被判無罪。(記者林坤瑋攝)

至於吳姓所長部分,法官認為,吳於普悠瑪電聯車採購案所負責部分,僅係於列車試運轉階段負責調配車輛行車調度,並未參與「整備測試」,難認其有所過失。

針對這起判決,宜蘭地檢署表示,尚未收受判決書,還無法詳閱相關具體理由,等收受判決書後,再研議判決是否妥適及是否依法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