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樂福向廠商索贊助 公平會罰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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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公平會二十日召開委員會議,就國內十三家公會檢舉家福公司不當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一案進行審議,認定家樂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規定,處一百五十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流通事業對於供應商而言是銷售商品不可或缺的重要通路,雙方通常為長久的合作關係,供應商多數對流通事業依賴甚深。

然而當家樂福與惠康公司結合後,將旗下「頂好Wellcome」超市更新為「Market便利購」超市,家樂福卻向頂好超商原供應商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有違公平交易法。

公平會並指出,家福公司本次收取新店開幕贊助金之供應商大多數為中小型業者,且各別供應商供貨給家福公司之金額,占各該供應商年度總銷售金額之比例甚高,家福公司為各該供應商主要甚至最大之交易對象。所以供應商倘遭家福公司斷絕交易關係,很難短時間內找到新的合作對象或合作方式,填補因為沒有和家福公司交易所產生的損失,家福公司對於該等供應商具有相對優勢地位。

公平會呼籲,流通事業向供應商收取附加費用必須具有合理性且基於雙方誠意協商,如果流通事業濫用市場力量,向供應商不當收取附加費用之行為,將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