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署抗告遭駁回 翁茂鍾確定躲過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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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因炒股被判刑一年,檢察官准易服社會勞動,但台南警方卻包庇翁提早完成。檢方撤銷翁易服社會勞動案,重新發監執行,翁不服聲明異議,台灣高等法院二十一日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換句話說,翁炒股案確定躲過牢獄之災。

最高法院認為,雖然翁茂鍾是以違法方式,讓檢方誤以為完成社會勞動時數而結案,但本案確定已超過法定的行刑權七年時效,不能再執行原本的有期徒刑,此非刑法規定可停止行刑權時效進行的原因,認為檢方抗告無理由。

最高法院說明,本件因國家可以執行刑罰的期間已經完成,而不能再對翁茂鍾執行原先所處之徒刑。翁茂鍾如果能奉公守法,本來只要如實完成社會勞動時數二千一百九十六小時就可以不用入監服刑,卻用違法的方式,偽充已執行社會勞動完畢,以欺騙檢察官結案,反而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

最高法院指出,如果判刑定讞,僅有入監執行一途。表面上看,翁茂鍾好像因為法律規定的不完備而獲益,但實際上卻得不償失。犯罪人也應有所警惕,犯罪應依法受制裁,天經地義,千萬不能苟且玩法,以免弄巧成拙。

對於本案涉及行刑權時效及罪刑法定原則等,最高法院表示,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法院就不能自行以解釋的方法,擴大對受刑人不利的行刑權時效範圍(包括停止時效進行原因)。

檢察官的抗告理由認為翁茂鍾這種行為,比法律所規定的停止行刑權時效進行之原因都還要嚴重,希望法院採用「類推適用」的解釋方法,或超過法律規定的文義解釋範圍,撤銷原審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