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徵收土地應每年通知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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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為有利於民眾主張收回被徵收土地權利,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二十七日初審通過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每年公告被徵收土地使用情形,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現行土地法第二一九條規定,私有土地經徵收後如有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一年,未依徵收計畫使用,或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情形,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的次日起五年內申請收回土地。

花敬群指出,現行法規僅規範收回權時效起算點,未規定縣市政府定期通知原所有權人或依法公告被徵收土地的後續使用情形,導致原所有權人不知道能否主張收回,不符合憲法要求正當行政程序。

花敬群表示,這次土地法修正草案將有助於充分揭露土地徵收資訊,保障原土地所有權人及其繼承人主張收回土地權益;內政部正積極規劃配套子法,將儘速完成修法並施行。

經過朝野立委討論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