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鰻魚產業 請勿走私鰻線、鰻苗及幼鰻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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鰻苗。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在亞洲地區捕撈日本鰻鰻苗的國家中,臺灣是一年中最先開始捕獲的國家,業界或學者並將臺灣頭期苗捕撈數量,視為當年度總捕撈量的指標,基於資源利用及產業發展需要,我國自96年起將有「白金」之稱的鰻苗資源,農委會漁業署訂定每年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列為管制出口期間,維護鰻魚產業永續發展。

農委會說明,為防堵不肖業者於每年11月至翌年3月鰻苗管制出口期間,從事走私鰻苗出口之不法行為,今(110)年10月22日已邀集財政部關務署、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海洋委員會海岸巡防署、農委會水產試驗所及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等單位,就國內鰻苗捕撈現況、可能走私出口樣態及相關情資進行研析,各單位在鰻苗管制出口期間嚴密查緝相關出口管道,佈線查察防止鰻苗走私出口,以利產業永續利用及兼顧鰻苗資源保育,並善盡共同養護國際鰻魚資源之責任。

農委會表示,鰻魚屬跨國界資源,自101年起在APEC架構下由日本、韓國、中國大陸及我國共同召開「鰻魚資源養護與管理國際合作非正式會議」,並推動鰻魚資源養護相關管理措施,在103年第7次會中達成共識;並發表聯合聲明(Joint Statement),共同推動鰻魚的放養量控管;其中我國在日本鰻苗及異種鰻苗放養量上限均各為10公噸。

農委會進一步表示,為維護鰻魚資源永續利用,自102年起,我國即持續推動鰻魚捕撈管理之禁漁期及禁漁區措施、生產端之鰻魚放養量上限管理,並針對成鰻及其產品出口進行管理,以勾稽放養量及確認產品流向;另為合理分配全國鰻魚放養量,養鰻業者應依「鰻魚放養管理及應遵行事項」規定,於放養鰻魚前先取得許可放養量,並向養殖所在地之鰻魚生產合作社或保證責任台灣區鰻蝦生產合作社聯合社申報實際放養量。農委會同時提醒養鰻業者,取得第一階段放養許可者,應於翌年4月30日前完成放養並申報;取得第二階段放養許可者,則應於該年10月31日前完成放養並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農委會最後表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及海洋委員會海岸巡防署於108年底及110年初均曾查獲有藉由空運或海運走私鰻苗出口情形,經緝獲鰻苗在水產試驗所細心照料後,扣除傷亡及部分供學術研究使用外,分別於109年1月底及110年3月初將數量達24萬餘尾鰻苗分批放流至地方政府公告禁止捕撈鰻魚河段,以增裕鰻魚天然資源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