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逾請求時效 23年前虐殺少女 女嫌改判免賠

393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林姓少女二十三年前到桃園的檳榔攤工作,老闆潘子鑑懷疑她私吞款項等,與女友陳諭詩等四人虐死、焚屍,全案沉冤二十一年才偵破。林父向陳女四人提民事求償,一審判陳女及吳男各賠一百七十七萬多元,陳女不服、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定已逾請求時效,十六日改判免賠。

十七歲的林姓被害少女獨自到桃園,在潘男等人合夥經營的檳榔攤工作,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間,在部隊服役的潘男懷疑林女私吞款項、且檢舉他吸毒等,夥同陳女等三人拘禁少女,將她凌虐致死,再載到平鎮郊區焚屍。

由於全案陷入膠著,檢警採取DNA建檔後,以無名屍下葬。直到一0八年間,有秘密證人檢舉,警方找到林女家屬比對DNA,確認少女身分,全案重啟偵辦,逮捕涉案的潘、陳等人。

刑事上,一審桃園地院依殺人罪將潘、陳判處無期徒刑,二審高院考量案發時兩人僅十九、二十歲,年紀甚輕,思慮不周,且案發至今已二十三年等因素,均改判十四年六月。

另兩名共犯,四十歲的吳昶弘案發後已潛逃海外,遭檢警通緝中,另一名當時為少女的陳姓女子判刑十四年二月。

民事上,林父向潘等四人連帶求償七百一十四萬餘元,一審判陳諭詩、吳昶弘應各賠林父一百七十七萬餘元。

陳諭詩不服上訴,高院認為,陳女等四人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共同殺害林女,而林父直到去年九月二十四日才提起民事訴訟,距離侵權行為已二十一年,超過民法所定十年最長時效,因此改判陳女免賠。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