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深偽技術犯罪 法務部修法最重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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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為保護個人隱私,防範深偽技術(Deepfake)淪為犯罪工具,法務部指出,已研議刑法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音罪」等罪,若意圖營利最重可判刑七年徒刑,已於十七日向行政院陳報修正草案。

網紅「小玉」朱玉宸涉嫌以深偽技術(Deepfake)「AI換臉」技術,將知名藝人、政治人物的臉合成為色情片販售,遭檢警法辦,引起議論。

法務部指出,自今年三月起,即針對散布性私密影像的犯罪態樣及法制規範,廣泛徵詢各界修法意見及蒐集外國立法例,並多次召開刑法研修會議,邀集刑法學者及審、檢、辯各界代表討論。

日前併同深偽技術的犯罪型態及處罰規定納入研議,經通盤討論後,近日綜整完成研擬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研議增訂「散布性私密影音罪」、「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音罪」、「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活動、言論、談話罪」。

修正草案中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音罪,意圖散布而以電腦合成他人不實的性影音,散布、播送、交付等供人觀覽,最重可判刑五年,若有意圖營利,最重可判刑七年。

修正草案中加重處罰竊錄性影音罪,若有竊錄性影音行為,最重處四年六月徒刑,若散布竊錄性影音,最重可判處五年徒刑。增訂散布性私密影音罪,未經他人同意,而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音或電磁紀錄,最重可處二年以下徒刑。

法務部指出,數位資訊科技發達,但近來利用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為犯罪的深偽技術,除侵害他人隱私與名譽,也可能使社會大眾難以辨識電腦網路資訊的可靠性與真實性,動搖互信基礎,對社會安定與國家安全產生深遠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