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條例修正通過 陸企繞道挖角 最高罰2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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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大陸委員會三十日通過兩岸條例修正案,明確規範陸企繞道第三地及藉由人頭在台從事業務活動的管理機制及相關處罰,最高可罰二千五百萬元,並且加強處罰力度。

陸委會昨表示,近年時有中國大陸營利事業「透過台灣在地協力者」,或是「藉由渠等於第三地投資之企業」,以及「假借他人名義」等違法方式,未經許可在台灣從事業務活動,藉此挖角我高科技產業技術人才,企圖達成我消彼長之磁吸效果,此舉已經嚴重影響我經濟秩序及國家利益。

此外,實務上亦屢有陸資為規避來台投資的審查程序,而假借他人名義,刻意掩飾、隱匿其身分或資金來源,違法來台從事投資行為之事件發生。

陸委會表示,為有效嚇阻前揭違法行為,這次兩岸條例第四十條之一及第九十三條之二修正草案,明文規範中國大陸營利事業繞道第三地的違法行為,並加強處罰力度,從有期徒刑一年提高至三年,以保護我產業發展及交易秩序。

另外,修正草案中,也將為規避陸資來台投資應經許可,而提供其名義給予陸資使用之違法行為類型納入規範,違反者得由主管機關處新台幣十二萬元以上、兩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必要時得停止其股東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