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安泰銀涉違法? 國票金4聲明駁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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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國票金併購安泰銀案,遭質疑違反金控法利害關係人規定,未採重度決議、違法併購。國票金做出四點回應,強調過程依法辦理,總經理丁予嘉全程迴避,也並非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範圍,無須適用重度決議程序。

國票金董事魏憶龍一日召開記者會表示,國票金與安泰銀合併案是透過普通決議七比六通過,日前清查股份發現,安泰銀董事長丁予康個人持有安泰銀三十九萬餘股,加上丁予嘉跟丁予康是兄弟,屬於金控法第四十五條的利害關係人,但是國票金董事會沒有依照金控法四十五條以董事會重度特別決議,認為董事會決議明顯違法、屬於無效議決。

國票金發布新聞稿回應,第一,辦理跟安泰銀行的股份轉換案,都依照金融控股公司法、企業併購法、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其次,十月十四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併購案並提報股東會討論,當天董事會討論過程並無董事針對丁予嘉與丁予康為金控法第四十五條的利害關係人,董事會議事錄都依規定呈報金管會。

至於獨立董事質疑併購價格過高一事,國票金表示,股份轉換案綜合參酌法國巴黎銀行、安永財顧等專業財務顧問公司意見,並經審計委員會決議委任的獨立專家,評估交易對價合理。

國票金指出,本次股份轉換是用部份現金、部份特別股方式,是為了避免以普通股換股而直接影響現有國票金控股權結構而設計。安泰銀行為上市公司,在股份轉換後安泰銀行下市,而其原股東所取得的特別股將在台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得於次級公開市場售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