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職訓人員接種第二劑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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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潘立明/基隆報導

勞動部所屬各職業訓練配合防疫,已要求各相關訓練場域工作人員應於十七日前儘速完成接種疫苗二劑。如訓練場所(域)尚有未完整COVID-19疫苗接種之人員,業者須限期改善,落實防疫措施,降低社區傳染風險。

為積極防範國際疫情嚴峻及新型變異株威脅,降低社區傳播風險,自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勞動部訂定之職業訓練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適用之訓練單位均須配合指揮中心強化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以嚴守社區防線。

辦理職業訓練之工作人員,提供服務前應符合指揮中心規範之下列原則:

一、所有工作人員/從業人員皆應接種COVID-19疫苗二劑且滿十四天,復業及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應同時提供三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二、倘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三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於首次服務前,仍應提供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三個月後,儘速完整COVID-19疫苗接種。

三、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者,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三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一次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為確保辦理職業訓練之相關從業人員自一一一年一月一日起能符合上開規範,請各訓練單位鼓勵未完整COVID-19疫苗接種之工作人員,儘速於十七日前完整接種疫苗二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將配合強化疫苗接種規範修正防疫管理指引,經指揮中心核定後周知,同時將請所屬各分署、地方政府及職業訓練機構之直接監督主管機關加強查核,如訓練場所(域)尚有未完整COVID-19疫苗接種之人員,業者須限期改善,落實防疫措施,降低社區傳染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