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獸醫師法 保障身障者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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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日初審通過獸醫師法、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精神有異狀」、「有精神障礙」等歧視性規定,保障身障者工作權益。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日審查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農委會副主委黃金城在口頭報告時表示,聯合國二00六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五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的法律保護;公約第二十七條意旨,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的工作權利。
 黃金城指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在二0一四年制定、施行後,為避免對身心障礙者形成不當歧視,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精神,因此修法刪除相關法律中,對於精神障礙者從事專門職業的歧視性規定。
 現行獸醫師法第二十六條中,明定「精神有異狀不能執行業務者」,應停業一年以下或廢止執業執照,但提案的民進黨立委王榮璋表示,「精神有異狀」並無明確法律定義,且精神狀況是否影響獸醫師的執業狀況,並沒有直接關係,已構成對身障者歧視。因此,初審通過條文中,刪除「精神有異狀不能執行業務者」。
 另外,現行的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擔任爆炸物管理員。王榮璋提案指出,該條文已經行政院認定,違反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中有關工作權的保障,依法應完成法規修正。
 初審通過的條文中,將文字修正為「有客觀事實足認其不能執行爆炸物使用或管理業務,經中央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不得擔任爆炸物使用人員或爆炸物管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