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建築土地為第三人未補償 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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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大法官二十四日做出釋字第八一三號解釋,文化資產保存法對歷史建築所在土地為第三人所有情形,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所有人相當補償違憲,應於二年內修正。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表示,憲法訴訟法將於明年一月四日上路,此號解釋為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做成的最後一號解釋,未來由大法官所組成的憲法法庭將以「一一一年憲判字第一號判決」為起始,取代大法官解釋。

新莊慈祐宮是土城普安堂所坐落土地的所有權人,普安堂於民國一00年及一0五年向新北市政府申請將寺廟指定為古蹟或登錄為歷史建築,經新北市文化局審議後決議將普安堂登錄為歷史建築,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不用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也就是慈祐宮的同意,也不用給予相當的補償。

慈祐宮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慈祐宮再提上訴,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慈祐宮聲請釋憲。

大法官做出釋字第八一三號解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第一項關於歷史建築登錄部分規定,於歷史建築所定著土地為第三人所有情形,未以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為要件,尚難即認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有違。

不過,大法官指出,上開情形的土地所有人,如因定著於其土地上的建造物及附屬設施被登錄為歷史建築,致其就此土地原得行使的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受到限制,究其性質,屬國家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財產權遭受逾越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的損失,而形成個人的特別犧牲,國家應予相當補償。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構成對上開情形土地所有人的特別犧牲者,同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一百條第一項規定,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上開土地所有人相當補償,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