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選務違失 監院通過彈劾陳英鈐

521

監察委員高鳳仙(右)、陳慶財(左),針對通過彈劾前中選會主委陳英鈐,說明全案審查過程及投票結果。(中央社)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去年公投綁大選,監察院七日認定前中選會主委陳英鈐未於公投日二十八天前公告所收受政府機關意見書,之後又不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所做停止執行的裁定,造成刊登費用九百餘萬元的損失,以九票成立、三票不成立,通過彈劾陳英鈐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監察委員高鳳仙、陳慶財表示,被彈劾人陳英鈐明知中選會已於一0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公告公投案第七案至第十六案行政院意見書,竟於該會同年月二十九日收受行政院函送第九案至第十五案共七案修正意見書後,未遵守舊公投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應於公民投票日二十八日前公告之規定,亦未依中選會組織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就公告事項經委員會決議通過,草率逕行核定該會於一0七年十一月二日重行公告行政院修正意見書,違失情節嚴重。
 高鳳仙、陳慶財指出,被彈劾人陳英鈐於該會一0七年十一月九日收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命該會停止執行重行公告之裁定後,明知抗告並無停止執行重行公告裁定之效力,卻以該會將提抗告為由,拒不停止執行重行公告,迄最高行政法院於一0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裁定駁回該會之抗告確定後,始於同年十一月二十日撤銷重行公告,並於四大報刊載原行政院意見書,核有明確違失。
 高鳳仙、陳慶財表示,被彈劾人陳英鈐之違失行為,不僅造成刊登費用共計九百餘萬元之損失,而且造成人民所收受之公投公報上,係登載經撤銷公告之修正意見書,而非合法公告之意見書之違法結果,嚴重斲傷政府公信力,違失情節重大。
 昨日投下贊成票的有監委趙永清、仉桂美、江綺雯、楊芳玲、蔡培村、江明蒼、方萬富、林雅鋒、章仁香。投下反對票的監委為林盛豐、高涌誠、蔡崇義。

陳英鈐:不知哪裡違法

 中央社/台北七日電
 監察院調查民國一0七年公投案辦理過程,今天通過彈劾前中選會主委陳英鈐。陳英鈐說,中選會是合議制機關,他依照委員會決議執行,不知哪裡違法,監察院歸咎於他一人相當不合理。
 陳英鈐受訪時表示,政府機關本來就應該隨時充分說明與公投案相關資訊,去年行政院想提出第二次意見書時,中選會法政處與綜規處都有表示意見,認為公告再修正有前例可循,他是依行政慣例辦理。
 陳英鈐指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發送印有行政院第二次意見書的選舉公報裁定停止執行,但在裁定的過程沒有通知中選會說明、裁定結果出爐後也沒有馬上告知中選會,造成中選會無法立即處理;況且裁定並不是定案,中選會有權利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監院指責中選會不執行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定,難道是認為行政機關都不可以提出抗告嗎?
 陳英鈐說,中選會當時收到裁定後,綜規處馬上反映無法執行,因為選舉公報已經印好,法政處也建議提出抗告。中選會緊急召開委員會,決定提出抗告,並研擬抗告若失利的因應措施,因此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抗告後,中選會登報刊登行政院的第一次意見書。
 陳英鈐表示,中選會是合議制機關,並不是主委制,提出抗告跟抗告遭駁回後登報都是委員會的決定,也尊重法政處跟綜規處提出的意見來處理,他照決議執行,「不知道到底是哪裡違法」,他認為監察院將此事歸咎於他一人相當不合理,這樣「以後誰敢當主管」。
 陳英鈐認為,去年公投綁大選最根本的問題是法律規定不合理,中選會沒有充分的時間準備,南投和苗栗等藍營執政縣市的選委會都反映無法因應;但舉行公聽會時,大家堅持要公投綁大選,要中選會「打落牙齒和血吞」,但即使法律不合理,中選會還是要守法,才會造成後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