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萊劑零檢出自治條例遭中央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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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台中、嘉義、台南等市議會前年通過豬肉零檢出萊劑(瘦肉精),並得處罰的地方自治條例,因不滿行政院函文指該條例無效,因此聲請釋憲。大法官併案審理,定二月二十二日由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台北市議會前年審議通過「台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修正案」,要求豬肉零檢出「乙型受體素(瘦肉精)」,違者處以罰鍰六萬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但行政院宣告無效。

台北市議會國民黨團因此聲請釋憲,同項事由另有台中、嘉義、台南等市議會也聲請釋憲及統一解釋,因此大法官併案審理。

大法官將請聲請人說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食品的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標準,是否為專屬中央事項?其憲法依據為何?或為地方自治事項,各地方自治團體是否得自行訂定不同(不論是較嚴或較鬆)標準?憲法依據為何?縣(市)或直轄市自治權限的憲法依據是否相同?

其次,依憲法規定,國際貿易政策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如中央開放進口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地方也得另行訂定自治條例,禁止於各該縣(市)或直轄市轄區內運輸、販售或使用含萊克多巴胺之豬肉,是否違背上開憲法規定?對外是否會構成違反國際法之貿易障礙?

第三,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規定:「食品中之動物用藥殘留量應符合下列規定,本表中未列之藥品品目,不得檢出。表中藥品品目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國內使用之動物用藥,僅適用進口肉品。」請衛福部說明:除本案所涉的萊克多巴胺,是否另有「僅適用進口肉品,而未核准國內使用」其他動物用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