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高速公路爆胎釀事故 駕駛須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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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南區林太太問:先生因工作關係,每天需要開車往來台南與高雄,而他開車的路段大型車多,事故也多,新聞報導常看到有開車到一半,眼前突然有輪胎飛到車前擋風玻璃,造成車上人員死傷,或造成後車煞停不及追撞,而造成更多人死傷,請問那些行車前沒有檢查好輪胎狀況的人難道都沒有法律責任嗎?

答:高速公路因輪胎不注意造成意外事故確實是層出不窮,有胎紋不夠深造成爆胎,也有輪胎沒有鎖緊致輪胎脫落,多多少少都會造成用路人的死傷,而且當這些狀況發生,往往都無法在極短時間內反應,災害憾事就發生。事實上,前述狀況都有相關法律規定約束,例如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四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四輪以上車輛輪胎任一胎紋深度不得低於一點六公釐」之規定;另外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定也有規定「應注意須詳細檢查輪胎確實有效」,所有這些規範,無非是希望駕駛人在駕駛上路前,應注意詳細檢查輪胎確實有效。

歐美國家文獻上曾建議,放置超過六年的輪胎最好不要使用。另外,輪胎如果因為受到日曬、雨淋,可能造成輪胎表面產生異常現象,而輪胎表面龜裂更為輪胎爆胎的可能原因,輪胎表面老化或受到侵蝕、不當外力都可能造成輪胎表面龜裂,皆會提高意外事故的發生。

《刑法》第十四條規定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成立過失責任,行為人是否有過失,取決於駕駛人行車前有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定規定「詳細檢查輪胎確實有效」,一旦疏於注意造成其他用路人的死傷,勢必無法避免將來遭被害人或其家屬為刑事追訴或民事求償可能性,千萬不要一時偷懶疏失而觸法。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劉修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