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長方仰寧指示酒駕依殺人罪送辦 律師:需讓證據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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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善化西拉雅大道十七日驚傳酒駕傷亡悲劇,前新市區長大媳婦賴女遭酒駕的潘姓男子開車從後方追撞當場死亡,南市警長方仰寧當日隨即指示善化分局警方比照高雄前案,以個案處理將潘依殺人罪嫌將潘移送法辦,潘男是否會成為首例酒駕被依殺人起訴個案也引發討論。

台南律師梁家瑜表示,如要以不確定殺人故意論處本案,首先要確認是否有「殺人故意」,還原潘是否有認知自己的酒駕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結果,且造成他人死亡結果也不違反其本意。若潘自知酒駕有造成傷亡之風險,惟其自認駕駛技術良好,確信不會發生酒駕血事致他人傷亡之結果,就不該當不確定故意殺人之主觀構成要件,而是屬於過失之範圍。而一般實務上,通常會認定酒駕犯並非基於傷害或殺害他人才酒駕,而是抱持僥倖心態認為自己不會發生車禍,回歸刑法觀點論述,很難認定酒駕犯具殺人故意。若有足夠證據證明酒駕犯具有不確定殺人故意,亦不排除檢方會以殺人罪起訴。

台南律師公會理事長林仲豪指出,酒駕時常造成嚴重傷亡意外,仍不乏有駕駛人抱持僥倖心態,對自身駕駛技術、酒精耐受度過於自信,拿其他用路人安危作為冒險的籌碼。就本案而言,如有足夠的事證顯示潘有「不確定殺人故意」,檢方也不無依殺人罪起訴潘嫌的可能。雖然酒駕0容忍雖然是民眾共同情感,政治人物嚴正表態為民眾爭取正義、權益無可厚非,但警方作為執法第一線,應以專業判斷,蒐集更齊備的證據,使檢方願意以殺人罪起訴潘嫌。

據新聞報導顯示,酒駕及酒駕致傷亡件數有逐年下降趨勢,傷亡案件中佔比也並非最重,而其他交通違規如超速、未保持安全距離、轉彎違規等致人死傷案件中,是否同樣也能依「不確定殺人故意」論處也值得討論。南檢強調,若所有酒駕致死案件都依殺人罪偵辦,那酒駕致死罪應該就形同具文,本案最終還是會由檢察官依據個案狀況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