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開欠款未還 中市府:有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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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徐義雄∕台中報導

台開公司指稱未積欠市府分毫,台中市政府經發局二十四日說,精密園區一期已完成全部開發工作,一0七年七月完成未售土地移交接管作業,符合契約約定結案事由,市府多次函請台開公司返還結餘款十七億餘元,台開公司皆未依限返還。

市府指出,八十七年九月及九十六年八月與台開公司簽約,委託台開公司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簡稱促產條例)辦理精密園區一期及二期開發作業,雙方所訂契約及促產條例中,皆未明文約(規)定台開公司擁有超成本分配的權利;另產業創新條例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公告實施,產業創新條例已規定超成本分配「需於雙方所訂契約中明訂」,台中市政府函文明確表示無修正契約必要,台開公司自無超成本分配的權利。

經發局說明,市府多次函請台開公司返還結餘款十七億餘元,台開公司皆未依限返還,一0八年十二月向台中地方法院遞送民事起訴狀,一一0年九月三十日經法院宣判市府一審勝訴,依判決結果於一一0年十一月向台中地檢署提出侵占等告訴,市府所提訴訟皆有所本。

精密園區二期於一0七年經市府查核台開公司提送的月報表,發現台開公司私自轉出超成本,多次函請台開公司依限繳回未果,一0八年四月向台中地檢署提出背信及侵占等告訴,一一0年十月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遞狀,請求返還結餘款十三億餘元,後續將配合法院審判,並依裁判結果維護市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