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員工當密醫 懷寧醫院院長判1年10月定讞

464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桃園中壢的懷寧醫院院長吳清彥,指示兩名不具醫師資格的病歷紀錄員充當密醫,違規為病患看診、開藥,歷審法院均依違反醫師法,將吳男判刑一年十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必須入獄。

懷寧醫院於民國一0四年開幕,吳男於一0四年九月、十二月,先後僱用畢業於中國醫藥大學中醫系的許姓、菲律賓法蒂瑪大學醫學系的蔡姓病歷紀錄員。

吳男明知許、蔡二人均未考取醫師執照,卻要求二人執行看診、開立醫囑單業務,後來遭人發現,經錄影蒐證後提出檢舉,桃園地檢署於一0六年間發動搜索,將他約談到案,後依違反醫師法起訴。

吳男否認指示許、蔡執行醫療行為,有明確制止,開會時也要求同仁不得稱呼二人為醫師。許、蔡到案後,均坦承被吳男要求執行醫療業務等。

院內醫護證稱,直到檢調搜索時才知道兩人不是醫師,也有醫師曾向院方反映,但未獲改善,只好離職避免與密醫共事。

一審桃園地院、二審高院均認定吳男明知許、蔡無醫師執照,卻授意其執行醫療行為,依醫師法的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判刑一年十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