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春節用手機或網路下注 認定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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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黃小姐問:農曆春節要到了,朋友跟我說,疫情期間為了避免群聚,如果想小賭一下的話,可以用手機或是網路向他下注賭博。請問用手機或網路下注賭博,會不會違法?

答:如果以一般人的眼光,觀察刑法上的賭博罪規定,會發現可能的處罰對象,大致上可以區分為「賭場提供者或經營者」以及「賭客」。以後者來說,刑法賭博罪原本對於賭客的處罰,是處罰「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的行為,因此對於立法之後才出現像是手機、網路等科技工具,向來並沒有列於處罰之列,以致於司法實務認為在罪刑法定原則的大前提下,如果有人使用手機、網路作為投注工具,若不符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的要件,將因為刑法處罰範圍不及於此,而獲得無罪判決。

這樣的判決結果,雖然是司法實務為避免過度侵害人民權利所作成的決定,可是因為新興通信工具的出現,導致本質上相同的投注行為,卻因方式不同而出現了不同的判決結果,也難稱公平。於是立法者新增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項,將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之行為,也納入了賭博罪的處罰範圍內,並且經總統自今年的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

所以說,黃小姐的朋友所給的建議,與最新生效的刑法條文是相違背的,會違法。請記得今年春節時,如果用手機或是網路下注賭博,已經違反了刑法上的賭博罪規定,請各位留意這項新規定,千萬不要誤觸法網。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