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制公費教師兵役年資不採計 全教產批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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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林碩杰九日在立法院表示,一0六年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後的新制公費教師在介聘時可採計兵役年資,但舊制公費教師卻不得採計,同為國家服務卻有不同勞動條件,這是差別待遇,也是變相懲罰。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林碩杰與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台中市教育產業工會,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林碩杰表示,依據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公布施行的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五條規定,應徵服兵役的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年,也就是偏遠地區學校教師申請介聘,最低服務年資可包含兵役年資。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五條規定,公費生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者,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才可以提出申請介聘到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而實際服務六年,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的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的年資,可以採計至多二年。

林碩杰指出,全教產發現,一0六年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後的公費生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的實際年資,得採計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的年資,也就是說新制公費生介聘時可以採計兵役年資,但舊制公費生卻不得採計,同為國家服務卻有不同勞動條件,既是差別待遇,也是變相懲罰。

林碩杰表示,教師多是限制每年的8月1日起聘,而總工會接獲多位舊制公費教師陳情,其中有教師因須照顧家人急於調動返鄉,卻在介聘時才發現年資不足。經查該師的兵役結訓日期為,一0七年八月三日,學校聘書也追溯自八月一日起聘,照理說其,一0七年的年資就應計入。

他並指出,可是教育部卻認為依相關規定,不承認三天兵役年資,導致該年年資未滿一年而不予採計,讓該師需比同期女性公費教師在校多服務一年,才可介聘,形成變相懲罰有兵役義務的教師。

根據全教產提供的資訊,教育部以文字向全教產說明,指師資公費生政策是為穩定偏遠及特殊地區師資,保障當地學生受教權。「師資培育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師資公費生畢業後需到偏遠或特殊地區服務,且「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規範,連續服務期間是指實際任教服務期間,不包含服兵役,公費生於義務服務期滿後,才可申請介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