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虐待嬰幼兒將面臨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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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虐嬰幼兒將面臨刑事制裁

安平區張先生問:新聞常有報導新手爸爸媽媽可能因為白天工作上壓力,下班後因無法忍受嬰兒、孩童的哭鬧而出手重搥或重摔,導致發現嬰孩送醫院時已經是滿身傷痕。台灣出生率已經逐年下降,嬰孩應該有更好更適當的保護才是,法律對於這些出手毆打嬰孩的人難道都無法抑止,到底刑法有何處罰規定?

答:案例中毆打嬰孩,首先就可以論《刑法》「傷害」罪嫌或是「重傷害」罪嫌。又《刑法》所規定之故意,本即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故意犯之成立,並不以直接故意為限,間接故意亦足當之。所謂間接故意也就是規定在《刑法》第十三條,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一般而言,如果從嬰孩的傷勢可以看出毆打之力道與位置,且係多次毆打嬰孩之頭胸腹部等身體重要部位,自然就會被認為嬰孩有受有重傷害之危險,法官也會認為被告主觀上對於嬰孩有重傷害他人身體之不確定故意存在。然醫學上嬰孩的復原能力較成年人好且快,實務上曾發生過法院審理時,嬰孩傷勢已經痊癒,此時的被告是否可能變成無法構成重傷害?這是有可能,但法官還是會回去審酌醫師第一時間診斷嬰孩的狀況,如果頭胸腹部等身體重要部位傷痕累累,仍會認定被告是基於重傷害故意。

又有人可能會質疑,若只能論傷害罪,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被告是否更容易逸脫法律的約束?為了避免造成以上情形,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一二條第二項,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而依據同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發生地若是在台南,台南市政府有獨立告訴權,被告即使經過法院審理認為僅是構成告訴乃論的傷害罪,也無法輕易撤回跳脫法律上制裁,這也是加強保障孩童權益措施之一。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劉修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