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助理費192萬 陳栢維判入監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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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縣議員陳栢維(中)詐助理費一百九十二萬,高法院駁回上訴,判刑三年半定讞,須入監服刑。(記者彭新茹翻攝)

記者彭新茹∕新竹報導

連任四屆的新竹縣議員陳栢維,七年間利用兩名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補助費一百九十二萬元,一審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將他判刑三年六月,二審逆轉改輕判六月,但被遭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去年一月再逆轉改判三年六月,目前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陳栢維確定入監服刑,刑期三年六月,最高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

判決書指出,陳栢維從二0一0年一月聘用謝姓男子擔任公費助理,謝男二0一二年十一月離職,陳栢維卻未告知縣議會,仍以謝男名義持續領取助理費用,從二0一二年十二月至二0一七年二月,每月詐領三萬元,共詐得一百七十萬元;陳栢維二0一六年七月另以陳姓男子掛名助理,向議會詐領每月二萬五千元助理費直至隔年二月,詐領約廿一萬餘元,總計共詐取公費一百九十二萬餘元。

新竹地檢署蒐證偵辦,約談後聲押獲准,陳在偵查中坦承犯行,且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一審新竹地院將他判刑三年六月、褫奪公權三年。

二審高等法院認為,陳栢維聘請的助理超過四位,支出的助理費用已超過八萬元,並未中飽私囊,改認定不構成貪汙罪,改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輕判六月。

最高法院撤銷二審判決,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認定,陳栢維觸犯利用職務詐領財物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兩罪,考量陳在偵查中自白且繳交犯罪所得,符合減刑規定,改判三年六月。

日前最高法院認定,更一審已詳述採信證據理由,陳上訴只單純爭執事實等枝節,不符上訴三審要件,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