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股東會董事選舉無效 大同將上訴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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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大同公司昨日發布重大訊息表示,高等法院判決大同二0一七年股東會董事選舉決議無效,但判決理由與法令諸多不符,大同將委託律師上訴三審依法論法,逐一抗辯,以維大同及全體股東權益。
 大同指出,大同謹遵公司法及主管機關經濟部多項函釋規定,辦理二0一七年董事及獨董選舉提名審查作業,但高院判決卻稱,高院的判斷不受經濟部規定的拘束。
 大同認為,若公司事前遵循公司法規定及主管機關規定指示辦理業務,事後法院可恣意做不同解釋,推翻公司法規定及主管機關函示的效力,則令企業營運管理無所適從,實有違信賴保護原則。此例一開,不但將影響所有上市櫃公司董事提名,且目前所有行政法令的期限規定均將形同具文。
 大同表示,相信法官仍應遵守既定法規與企業遵循主管機關規範的實務作業準則,才不會與行政機關不同步,造成企業與廣大股東的困擾。大同將委託律師上訴三審依法論法,逐一抗辯,以維大同及全體股東權益。
 大同指出,本案件二審判決非終局確定判決,尚未定讞,二0一七年股東會董事選舉效力不受影響,對大同財務、業務與營運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