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修正「美術工藝家」必要費用最高可達62%

373

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文化部經會商財政部討論,「一一0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將現有「工藝師」業別名稱調整為「美術工藝家」。過往多以百分之三十計算其必要費用的視覺藝術工作者,申報一一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採「美術工藝家」業別按工資收入百分之二十,工料收入百分之六十二計算,更符合藝術創作實務狀況及申報需求。

文化部二十三日表示,現今視覺藝術表現形式多元,作品類型廣泛,更經常有應用各式創作技法、複合媒材等多元創作型態,為能充分涵蓋各不同類型視覺藝術創作者,經向財政部反映意見,將「工藝師」業別調整為「美術工藝家」,可適用於美術工藝創作的藝術工作者。

此外,針對《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一一0年修正公布後,實務界提出如屬藝術家本身出售作品,其報酬得否採分離課稅的相關疑問。另外文化部亦洽財政部釐清後說明,如藝術家交易僅為單純作品出售的財產交易所得,未包含提供勞務、授權他人使用等其他工作事項,是可以適用分離課稅的,申請程序同樣由文化藝術事業依個案情形,於辦理展覽或拍賣時依規定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