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援殉職 士官長家屬獲國賠131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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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蒙古籍貨輪印尼籍船長三年多前失去生命跡象,空勤總隊獲報前往救援,不料吊掛時二度撞擊海面,造成吊掛籃的特勤士官長柯博承休克殉職,家屬請求國家賠償。台北地院認空勤總隊有疏失,應賠償家屬一千三百一十九萬餘元。

該貨輪印尼籍船長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五日傍晚突口吐白沫,船員透過無線電求救,空勤總隊海豚直升機前往彭佳嶼海域救援。直升機在貨輪上方實施吊掛後送作業,由柯員搭吊籠下降到貨輪,將船長送上直升機。

但因氣候、海象不佳等因素,多次吊掛柯博承回機艙都無法成功,第六次作業時,直升機兩度下降又迅速爬升,導致柯員撞擊海面,吊掛回機艙時已休克昏迷,頸椎骨折致死。

家屬指控,當時太陽已完全下山、四周毫無光源,吊掛纜繩因擺盪卡住直升機起落架,機組人員貿然進行夜間海上定點操作,致機身不穩定,加以柯博承頭部沒有保護鋼盔而重創,提訟請求空勤總隊賠償二千二百六十四萬餘元。

空勤總隊答辯,空勤總隊派遣貨輪救援任務符合規定,且當時因強烈陣風、海象風浪等突發氣候因素,造成吊掛纜繩嚴重擺盪,機組人員依平日訓練方式處理,沒有過失,不能以事後結果不盡人意,就認定空勤總隊或機組人員有過失。法院指出,依運安會調查報告,吊掛柯員的鋼繩在過程中擺盪、卡住起落架,機組人員於無環境光源,無法目視海面下,二度決定下降並隨即爬升,導致柯員撞擊海面殉職,是在不安全作為下選擇錯誤的救援方式。

且空勤總隊未明確訂定該款直升機夜間海上救援吊掛任務的規定,也未明文要求飛航組員在日落後應停止吊掛作業,導致機組人員日落後仍持續嘗試執行,增加任務風險等。法院認為,空勤總隊與機組人員均有過失,且與柯員的死亡有因果關係,判決空勤總隊應賠償一千三百一十九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