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言論及思想自由 大法官:強制道歉 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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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法官能不能判決加害人「道歉」,憲法法庭併案審理四起釋憲案,大法官二十五日作出第二號判決,認定民法規定中「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不包括命加害人道歉,要求加害人道歉,已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判決違憲。

本號判決的聲請人包括朱姓男子、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盧映潔、中國時報、媒體人陳敏鳳,大法官指出,四名聲請人均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法院提起再審之訴。

妨害名譽除刑事處罰,另有民事求償,實務上民事庭法官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後,另依「民法」第一九五條第一項後段「由法院為回復名譽適當處分」,要求刊登道歉啟事,也就是俗稱的「強制道歉」。

四名聲請人因案遭判決應公開道歉等,但四人不服,認為該規定侵害人民的言論自由,因此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昨日判決指出,該規定中「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的「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的情形,才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

大法官十三年前曾作出六五六號釋憲文,認定強制道歉「合憲」。不過昨日大法官認定該規定違憲,認為六五六號解釋中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