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持刀刺死同事 男判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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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基隆市洪姓男子酒後與同事顏姓男子在宿舍發生口角,至超商買水果刀返回宿舍時,見顏男站在樓下,持刀猛刺顏男背部等處三刀,幾乎貫穿整個胸腔,法院審理後,判洪男十五年徒刑。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洪男與顏男是工程行同事,平日相處不睦,去年九月一日晚間六時許,二人在宿舍發生口角,洪男心生不滿,隨後到便利商店買水果刀返回宿舍樓下,見顏男在路邊,持刀猛刺顏男左、右肩胛、後背等部位,顏男經送醫急救後宣告不治。

洪男等到顏男不支倒地後,將水果刀丟棄在附近水溝,並走回宿舍打包行李離去,警方於案發後二小時內在中山一路逮捕洪男送辦,基隆地檢署偵查後,依殺人罪起訴洪男。

法院審理時洪男坦承持刀傷害顏男致死,但否認有殺人犯行,辯稱被顏男恐嚇,當天自己有喝酒,因一時氣憤才去買刀,只想傷害顏男,不知對方會死亡。

不過,法官根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顏男左上背部刺傷為致命傷,幾乎貫穿整個胸腔,傷口深度約十四公分,對比扣案水果刀刀刃長約九公分,研判水果刀已全沒入且應有頂進的情形所造成,另外二處傷口刀刃也已全沒入或幾近全沒入而碰觸到刀柄,顯見洪男下手之重,沒有想要留情的意思。

此外,法院表示,洪男酒後至便利商店購買水果刀時,尚可與店員自然對答,且行凶後還用手機對顏男拍照傳給母親和友人,還知道要拿行李離開現場,並丟棄凶刀湮滅證據,期間也多次使用手機與他人通話,認定洪男行凶時行動與意識狀態並未受酒精影響。

法官審酌洪男僅坦承傷害犯行,但否認殺人犯意,且雖與告訴人和解,但尚未給付任何賠償金,雖難指犯後態度不佳,但也不應列為有利考量,此外,雖告訴人請求量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但法官考量後認不符合罪刑相當性原則,依殺人罪判洪男十五年徒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