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陪醉男如廁遭猥褻 男判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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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鄭姓男子參加公司烤肉聚會,酒後請女同事陪上廁所,女同事好意攙扶至男廁並幫忙開燈,鄭竟將她強拉進男廁,自後方以下體推頂其臀部,右手鉤住肩膀且順勢伸進領口內摸胸,女同事嚇到大叫「放手」,三、四次,鄭才放手。法官依強制猥褻罪判他十個月。

台南地方法院調閱前年十月十日凌晨監視錄影,卻發現過程突然消失三十秒,而這段期間剛好就是在廁所內的時間,鏡頭只錄到女方攙扶鄭男至廁所畫面,接著兩人同時消失在錄影畫面,未錄到鄭男強拉女同事進男廁過程,等過了三十秒後,才又錄到女方出現在走道。

鄭男否認強制猥褻,他辯稱,僅有女方證述並無補強證據,依錄影畫面僅可看到女方攙扶他至男廁,兩人消失於監視錄影畫面三十秒後,又見女方獨自先行緩步至廁所外走廊,等他上完廁所,兩人才一同離去,與一般被害人受害慌張、快速離去,甚至求救的反應差異大。

但被害人指證歷歷,鄭男自稱要去廁所、站不穩,要她陪去,到男廁時燈沒有亮,叫她把燈打開,她一隻手伸進去開燈,結果燈亮時,對方把她連手帶人一起拉進去,由後以下體頂她的臀部又襲胸。她說,鄭男出來後,她就跟對方保持一段距離,一起離開,也沒有跟鄭男講話,就直接走回宿舍。

合議庭認為,若被害人在消失的三十秒這段時間無發生特別情況,鄭男於凌晨零時兩分五十二秒走出男廁後,原仍應由她上前攙扶原路返回,但女方卻自行走出廁所,兩人一前、一後保持四、五步距離,均無互動而各自往回走,顯見兩人在這卅至卅五秒期間,確有發生不睦之事,使得女方改變態度不願攙扶鄭男,甚至與他相隔一段距離。法官因此採信被害人的證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