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羿伶交保 檢方二度抗告高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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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羿伶40萬交保,檢方仍不服、二度抗告,高院11日駁回抗告。(記者林坤瑋攝)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宜蘭地檢署偵辦宜蘭縣長林姿妙、女兒林羿伶等人涉嫌貪汙案,聲押林羿伶不成、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發回更裁,宜蘭地院裁定40萬交保,檢方仍不服、二度抗告。高院11日駁回抗告,且不得再抗告,維持40萬交保確定。

高院駁回理由指出,檢察官雖認為林羿伶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但抗告所指的情形宜蘭地院審都已審酌並說明,所指的「藍色行李箱」裡頭究竟為何物,也沒證據可供證明。

高院認為,本案歷經兩次搜索,可能為犯罪使用的相關證物已經扣押,同案被告吳朝琴、吳東原已羈押禁見,加上無證據可認為林羿伶是本案決策與聯繫要角,依涉案情節和目前的偵查進度,沒有羈押她的必要。

檢方認定林姿妙、林羿伶及縣府農業處長康立和三人,涉犯貪汙、圖利等,且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之虞,上月23日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但宜蘭地院認為三人涉嫌重大但無羈押必要,將林姿妙裁定80萬交保、另兩人無保請回。

宜檢不服,認定三人有羈押必要,提起抗告。高院本月2日指出,林姿妙雖有羈押事由,但無羈押必要,原審裁定80萬元交保,足以拘束林姿妙,沒有違反比例及必要性原則,裁定無不當,駁回檢方抗告。

康立和方面,宜院裁定不予羈押,並無違法,駁回檢方抗告。林羿伶部分,高院認為她有避重就輕、卸責,及湮滅重要訊息的行為,可以認定有掩飾案情而避免刑責的傾向,宜院未予審酌,應予撤銷發回。

宜院審酌後重新裁定林羿伶以40萬元交保。但檢方仍不服,二度抗告。高院昨日駁回抗告。

宜檢指揮廉政署追查民國108年冒羅東某土地免徵增值稅及財產來源不明等案,懷疑林姿妙與其家人、多名縣府官員疑似涉案,2月13日展開首波偵查行動,約談林姿妙等30人到案,林姿妙訊後獲請回。

2月22日,檢廉二度搜索林姿妙官邸等處所,訊後認定林姿妙、林羿伶與康立和三人涉犯貪汙罪嫌重大,且有串證、滅證之虞,均聲請羈押禁見,但宜院裁定林姿妙80萬交保,林羿伶、康立和無保請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