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議員戴寧涉詐領助理費交保 檢提抗告二審發回重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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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市三連霸議員戴寧因助理費遭檢調搜索約談。(本報資料照片)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無黨籍嘉義市議員戴寧涉詐領助理補助費521萬元貪汙案,檢察官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結果法官不支持,改裁定80萬元交保。經檢方提抗告,台南高分院12日裁定發回。

二審撤銷發回四大理由如下:

一、被告雖否認犯行,惟其所涉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人證物證明確,被告犯罪嫌疑實屬重大。

二、被告辯稱助理聘用係其父母所為,惟其所辯是否屬實,縱使被告父親病重無法到庭,仍有進一步傳訊其母及相關證人到庭再予查證,甚至與被告對質釐清之必要。而本案現於偵查初始階段,被告及相關證人均具有親友關係,隨時可能因被告之串證行為導致案情陷於晦暗不明。原裁定僅以案情已大致明朗且相關證物已經保全,而認被告無勾串證人之虞,實屬速斷。

三、原裁定一方面認為被告並無串證之虞,似已認定被告並無羈押原因。但另一方面又認為以禁止被告與共犯、證人接觸聯繫即得以代替羈押,似又認定被告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其裁定理由亦有矛盾。依被告所辯,其父母均屬本案關係人而為未到案之證人,惟依被告與其父母之親密關係,僅以禁止被告與證人聯繫接觸是否得以防止其等串證並進而代替羈押之執行,容有疑問。

四、被告涉嫌詐得助理費高達521萬餘元,所涉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之重罪,原審僅稱被告無羈押之必要,諭知交保,未明確說明如何審酌被告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如何發揮防止被告逃亡,被告犯罪所造成法益之侵害情節為何,如何認定交保80萬元已足以取代原有羈押處分,以防止被告逃亡。另以被告市議員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及其不法所得,該擔保金額是否即可確保被告不致棄保潛逃,而已足認被告無羈押之必要,亦非無再予斟酌之餘地。

台南高分院認為,檢察官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有理由,自應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嘉義地院詳查處理。

戴寧被控自2012年6月至今以虛報人頭的方式,不實請領助理費高達500多萬元,嘉義檢調9日前往嘉義市議會戴寧辦公室、住處等8處執行搜索,查扣數箱證物,包含手機、存摺等相關證物,並帶回戴寧等人進一步訊問,共傳喚被告8人、證人4名到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