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女童傳裸照 男判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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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郭姓男子認識一名十歲女童,竟引誘女童自拍兩張裸照,傳給他觀賞,女童的家人得知報警,郭被逮送辦。台南地方法院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判一年十個月,考量郭男認罪且賠償卅五萬元,與對方和解,給予緩刑自新。

二0二一年六月間,郭男以臉書暱稱帳號在臉書社團結識女童,雙方聊天過程中,女童自稱十三歲,實際年齡僅十歲。同年六月六日及七日,郭男在住處傳送「我好想跟妳色色」、「真想對妳色色」、「妳胸部大嗎」、「真想看」等訊息給女童,積極引誘她。隨後,女童自拍裸露胸部、下體照片兩張,傳送給郭男觀賞,後經女童媽媽察覺有異報案,經警方循線查獲。

合議庭認為,郭男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尚知悔改,並積極面對彌補過錯,並與女童及家人達成和解,所犯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本屬三年以上之重罪,即使判處法定最低本刑三年,仍有情輕法重之虞,因而依法減輕其刑,並給予緩刑五年,緩刑期間接受法治教育課程三場次,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