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衝突觸及女胸 性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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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二十七日電

新竹市某社區管委會林姓委員參加會議時,因議題衝突手肘碰觸到女住戶胸部,女住戶提告及申訴。檢方將林男不起訴處分。但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認定性騷擾成立,林男不服提告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男於民國一0九年七月間出席社區管委會會議時,會議中因臨時動議議題發生衝突。女住戶主張,林男衝到她身邊,將左手放在她耳朵旁說話,左手肘抬高觸到她的胸口,分別提出性騷擾申訴及提起告訴。

林男則表示,他自始至終均未靠近女住戶,更沒有碰觸對方的胸部。新竹地檢署認為,林男並無性騷擾意圖,將他不起訴處分。女住戶不服提起再議,台灣高檢署駁回再議確定。

不過,新竹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調查後,認為「性騷擾」行為的認定,應考量女住戶的主觀感受及認知,至於林男是否有性騷擾意圖並非成立要件,與「性騷擾罪」不同,認定性騷擾成立。林男提出訴願遭駁回,提出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林男的行為使女住戶心生畏怖、感受林男的敵意及冒犯的情境,客觀上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的性騷擾行為,判決林男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