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收賄 林益世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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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被控收賄六千三百萬元案,高院更一審認定不構成貪汙,改依恐嚇得利罪判刑四年十月,目前上訴最高法院。更一審認為,林益世涉違背職務收賄罪屬重罪,且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裁定自本月十六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八個月。

高院更一審裁定指出,高院認定林益世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八年,更一審雖不認定貪汙,改依恐嚇得利罪判刑四年十月、褫奪公權五年,並沒收二千三百萬元及美金三十萬七千五百元。

更一審表示,由於高檢署不服,以林男涉犯違背職務收賄罪為由,去年八月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依檢方證據顯示,足認林男涉嫌違背職務收賄的罪嫌重大。

更一審認為,林益世涉案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林男是學有專精人士、經濟能力、犯罪罪名、犯罪情節及造成法益侵害程度等因素,仍有將他限制出境、出海的必要,因此裁定應於本月十六日起,繼續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八個月,可抗告。

林益世另被依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二年、褫奪公權二年定讞,這部份已服刑並獲假釋出獄;至於他另被控索賄八千三百萬元未遂部,已獲無罪確定。